資料來源:周祝瑛(2000)。猪肉攤上的教育家。臺北:南宏。

 

 

體罰的正用與誤用

 

 

    最近,體罰的問題又成了報端的熱門話題,不少人嘗試替教育部的提出「暫時性疼痛」做為矯正學生重大偏差行為的管教方式加以背書,甚至有人提出「教師體罰權、多數民意支持」、「只要體罰時不傷害學生的身心,應該是沒有人會反對的」(時論廣場,850419)云爾。言下之意,似乎「體罰成了管教學生的唯一辦法」,並且「由近年來所做的民意調查顯示,贊成體罰的一直獲得壓倒性的多數」……。在這些論調中,於是許多研究報告的結果被誤用與斷章取義,體罰的正面效果反客為主,由手段變成了目的。而許多體罰背後的重要問題反而受到忽略,諸如:為什麼有不少校園內的教師傾向擁有體罰權?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教師會出手體罰學生?在師資培育過程中,這些來自中、上程度的學生教師有無獲得足夠管教學生的方法訓練?而校園內針對師生所成立的輔導與支持系統是否足夠?在上述這些問題未能釐清之前,體罰問題往往被兩極化(贊成或反對),且流於情緒化與焦點模糊。

 

    在本文為教改會所做的研究中,國中教師傾向擁有體罰的結果,其實只是反應國中教育「升學導向」與「智育掛帥」重重問題的冰山一角而已。若要再進一步深究教師為何會傾向體罰的原因,筆者認為可以從兩方面考慮:

 

   (一)內在因素:當前的教師在過去成長過程中,大多接受威權時代的傳統式教育,當時的教師有絕對的權威,對於所謂「一日為師、終身為父」、「天、地、君、親、師」這樣的概念不曾產生懷疑。此外,在師資培育的過程中,也甚少論及如何教導這些準老師面對管教問題,甚至有無其他取代體罰的方法?於是當前許多教師在觀念中、在方法上自然承繼上一代的方式來教育目前的「新新人類」,結果問題叢生。

 

   (二)外在因素:目前國中被喻為是一種「升學工業」,能力分班、使用參考書、上補習班、採用體罰等問題環環相扣。國中教育的目的成了只重輸出產物(訓練考上聯考的學子),為了講究實效,採取齊頭式平等(如:一套教科書、一套考試評鑑辦法),不重個別差異。至於體罰,可說是效果最能立竿見影的辦法。因此,在求好心切、別無其他方式可選擇的情形下,許多教師傾向同意體罰,教師成了升學主義共犯結構裡的一群。

 

    至於一般常用的體罰、懲戒與管教這三種名詞,在概念上應有所區別。例如:在教師法中提到教師有管教義務,但未提懲戒權,甚至體罰權。其實從懲戒權方面來談,從法律層面來說,只有父母才擁有懲戒權。民法第1085條規定:父母得於必要範圍懲戒其子女,包括:身體及精神方面。惟懲戒權的行使必須出於善意使其改過遷善,本規定也僅適用於未成年子女。所以在此情形下,我們知道從來就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老師對學生有懲戒權,目前教師們行之多年的懲戒及體罰制度,其實是於法無據的。

 

    至於體罰主要指加諸於精神或肉體的傷害,或終止其權利稱之。因此,體罰本身就會造成傷害,並沒有所謂「體罰時不傷害學生的身心」這樣的體罰。而管教一詞則指管理與教育,其範圍更廣,在教師法中有明文規定教師具有管教義務。

 

    由於法律上規定,只要是體罰就應被禁止,因為體罰會觸及刑法傷害罪、妨害自由罪、恐嚇、危害安全罪等,因此,無論是教師也好,任何人都不能傷害他人的身體或自由。但從實際層面考量,社會上有許多人贊成體罰,其理由不外乎以下:(1)基於教育愛;(2)具有教育作用;(3)不會構成長久傷害;(4)源於法律授權。但許多教師並不知道,其實法律並未授權體罰此種行為。所以最近不乏聽到教師實施體罰被告,甚至判刑的案例,教師為了自保,也應注意法律規定,以免自己權利受損。

 

    其次再來談談管教權的問題。管教權是教師專有權利,在教師法中規定下列行為應給予管教:(1)違反生活規範;(2)違反學習規範;﹕(3)違反道德規範;(4)違反社會規範;及(5)其他不適合學生身份之行為。管教權包括教學權、輔導權、指揮權及獎勵權。在目前學生管理辦法中有幾點原則供教師進行管教時參考:(1)注重個別差異;(2)愛心與耐心;(3)避免傷害;(4)及時處理;(5)冷靜原則;(6)力求公正;(7)知會導師;(8)移請學校負責學生懲戒之單位處理。不過在這些原則中,第四項的及時處理與第八項的帶違規學生到第三者面前處理,似乎相互矛盾。倘若犯錯行為發生,無旁人在場,教師無法舉證,萬一學生又不肯承認時,會不會影響教師管教權的效果?甚至反而有損師道尊嚴?不過究竟師道尊嚴又應如何去界定與維持?尤其在當前教師只擁有管教權,但管教範圍又不明確的情況下,教師該如何自處?筆者有心以下幾點看法:

 

   (1)教師必須調整過去「天地君親師」的傳統觀念,教師的角色在新的時代需有重新的詮釋。師道尊嚴主要建立在教師的專業能力之上,而非僅僅手中那把戒尺。同時也必須體驗到在法治的社會中,校園中亦受到法律的限制。許多教師因管教學生而吃上官司,即是忽略了此點。因此管理尺度如何拿捏需靠技巧,千萬不要以為和家長簽定契約或切結書就萬無一失,由於這些契約書不見得具法律效用,教師仍有被告可能,不可不慎。

 

   (2)所有的管教必須讓學生心悅誠服,因此管教過程要充分溝通,因為無論管教或體罰,其動機都是希望他(她)改過,所以一定要讓學生了解錯在何處。教師本身也應避免對犯錯學生給予標籤作用。如果教師對某位學生有成見,學生遲早會知道,如此一來,不但嚴重影響師生關係,並且容易造成師生對立。教師須常自我提醒,所有管教行為都要從教育理念出發,而非以嚇阻為主。體罰只是一種不得已的手段而非目的,千萬不可反客為主。

 

(三)教師本身需具備主動批判及反思的能力,而不再習慣於過去的模式。教師應站在教育改革的前線,為學生也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。

 

(四)教育單位應廣泛蒐集體罰的個案或判例,讓老師有機會去充分了解與討論,尤其對於個人的權利與義務有所認識。全國性或各地分區的管教會議值得召開,廣邀師生、家長代表及社會人士,相互交換意見,共同來尋求解決體罰問題的途徑。

 

    俗云:「一個挨打的孩子,也將成為打人的成人與父母!」如果我們希望學生沒有暴力傾向,就必須杜絕以暴制暴的方式,來達到管教的目的。體罰的正用與誤用使用者不可不當心!

 

 論文及著述     目錄自序